時間 : 2024-11-19
繼承權公證是法律方面的一個問題,是指當事人在經過申請之后,國家公證機構之后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一個歸屬問題的證明,即哪些人能夠獲得這些遺產。這個過程也是在保證繼承過程合理、合法的一個必要的程序。
繼承權公證有很多種類,根據遺產需要被繼承人生前時是否留下遺囑進行分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第一種是依遺囑進行繼承,第二種是按照法定的順序來繼承。這個順序也是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第一位的也是第一順序上的是遺產被繼承人的父親和母親、配偶、膝下的子女,如果第一順序上的繼承人不存在的話,只能進行第二種考慮,即第二順序上的繼承人,這一順序上的繼承人是除了第一順序之外的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最為親密的人,如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
繼承權公證有一個受理的范圍,不是所有的繼承問題都會用來公證。收到了被繼承人的遺囑之后,首先要對當事人的遺囑進行一個審查(如果當事人沒有進行遺囑的擬定,也有可能委托擬定),然后這時,先要對遺產的范圍進行法律上的一個規(guī)定,排除不屬于遺產范圍內的事物。這個時候,必須根據法律規(guī)定來進行審查,如繼承法的第三條就有明確的規(guī)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后之后的遺留個人的合法財產,其中包括:第一點,公民個人的合法收入,第二,屬于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第三是林木、生出、家禽,第四點是文物、圖書資料,第五,法律中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生活資料,最后還有公民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其他的一些合法財產。
在進行繼承權公證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不屬于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國家對死者的親屬發(fā)放這些費用,是為了對死者的親屬進行一定的優(yōu)撫和救濟,這其中尤其強調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死者家屬,它與遺產在性質上有很大程度的不同。首先,這筆費用是給死者親屬的,但是遺產本質上是屬于死者個人的,其次,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fā)放的目的是為了撫恤親屬,但是對于遺產的歸屬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所以,要把兩者區(qū)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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